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单位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不成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与劳动行政部门、单位的主管部门等到事发单位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