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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