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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