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