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