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