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