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的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