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替代工会行使职权的组织,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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