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