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