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