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当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工会的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费用,按照董事会成员的经费渠道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