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设置在外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与本单位工会的关系以及与上级工会关系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