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