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