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