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