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上海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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