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体育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其运营成本。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等规定时间向市民免费开放,并逐步增加免费开放的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