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并承担维修保养更新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