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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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 第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 第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 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市民应... 第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 第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 第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 第二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健身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设体育健身活动场地,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社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体育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向市民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论...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科...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奖... 第三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体育健身设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提供赞助。向市民体...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市民体育健身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鼓励挖掘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创编新颖体育健身项目、研发体育健身器材,依法维护相关单位和...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和区体育行政...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民体育健身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市民体育健身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其他向市民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