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