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