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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