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体育协会、社区体育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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