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和优惠措施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并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体育健身指导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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