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体育健身设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健身设施等地方标准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