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