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提供赞助。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