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