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市和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负责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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