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四章 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