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民体育健身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