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