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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