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