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