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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