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