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