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运动会,推广体育锻炼达标,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