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