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第三章 市民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开设学生专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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