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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