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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