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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