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十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