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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