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