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