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