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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