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